家庭:没错也不对-人肉搜索是好事吗?
小王:「我无意间在街上拍到一个超短迷你裙正妹,把影片放到网路上供大家欣赏好了。」
小明:「没经过人家许可,不可以啦!」
小王:「他敢穿出来逛街,就不会介意被放到网路上供人欣赏吧!」
小明:「如果你敢在街上挖鼻孔,是不是表示你也愿意把挖鼻孔的画面放在网路上供人欣赏呢?」
问题──
拍到女艺人殴打司机的画面,将它放上网是否适当?
哲学思考──
当今台湾社会,马路上到处是摄影机、许多车辆安装行车纪录器、外加人手一支具有录影功能的手机,更让许多犯罪无所遁形。2012年2月,着名女艺人教唆友人殴打计程车司机一案,要是女艺人亲自动手的画面没有被拍到,这个行为大概就会被赖掉了。因此,社会上常常有这样的说法,「现代社会真的不能犯罪,否则太容易被捉了。」这样的观念逐渐散播开来,等到能够深植人心时,我想,犯罪率应该真的能够降低。也就是说,这些录影设备,成了防止犯罪的利器。
当然,防止犯罪的同时,也可能会侵害人们的隐私权。当这些录下的影片仅仅用作呈堂证据时,或许争议不大。但是,如果被公诸于世,这就很有问题了。
女艺人殴打计程车司机的画面,算不算是一种应该被保护的个人隐私呢?如果这个影片仅仅放在警察与司法单位,作为其犯罪的证据,这应该是好事,可以让犯罪者难逃司法审判。但是,如果在大众媒体被公开放映,这样恰当吗?如果我们只是透过文字报导,知道有这一回事,比起我们看到整个动态画面所造成的深刻印象,这对其个人形象所造成的伤害是完全不同的。也就是说,他被证明有罪要接受一个法治社会的处罚,而画面被公开播放则是一个额外的处罚,而且后者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伤害很可能大过前者,这样合理吗?
或许有人会说,「谁叫她要做这种事?自认活该倒楣吧!」不!这样的观念等于把一个对错误行为的处罚无限上纲:「只要有人犯了错,任何加诸在他身上的处罚都是应得的报应。」这种心态等于是完全依照仇恨之心起舞,而不是一个理智思考的结果。例如,有个恶霸学生常欺负同班同学,但某一天,这位恶人运气不好,反被路见不平的人打成重伤,在这种情况下,很少人会去同情他,甚至觉得大快人心,「谁叫他做这种事呢?活该倒楣!」会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我们讨厌这种人,「没死算他运气好。」然而,从理智上来说,这是他应得的报应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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